“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82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该条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持有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条件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相同。不同点是,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所谓“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是指经调查询问仍不肯说明所非法持有的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从何处获取,在什么方面或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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