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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凡利用计算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认定为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