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密法》有关“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行政处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
(1)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泄密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①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②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④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2)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于行政处分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②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③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3)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处分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进行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