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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安全机关对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时间:2010-05-11 16:42:24

 

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员、组织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予以行政处分:
(一)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知道,或者被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
(三)拒不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不提供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五)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六)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或者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的。
(七)使用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经国家安全机关责令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而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
(八)对证人及证人的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境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需要处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十)《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所列举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情形。如: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或者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物资、场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利用设立宗教、社团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十一)违反《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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