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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民和组织有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时间:2010-05-11 16:43:21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教育防范的义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三)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四)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证据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保护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义务。即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六)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七)不得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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