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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有哪些权利?
时间:2010-05-11 16:43:49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主要有:

(一)检举、控诉和申诉权。《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二)要求赔偿、补偿权。《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民、组织依据此规定请求国家安全机关支付适当费用,就是行使请求补偿权;公民、组织依据此规定请求国家安全机关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就是行使请求赔偿权。

(三)申请行政复议权。公民、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起行政诉讼权。依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还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公民、组织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五)受保护和受奖励权。《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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