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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王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案
时间:2010-05-11 16:45:40

 

案情简介: 某市国家安全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某生活小区调查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向小区保安员王某说明来意,并出示了执法证件,而王某却说:国家安全机关的证件无效,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后才可进入。办案人员反复向其讲明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律后果,但王某始终不予配合,拒不准许办案人员进入小区,致使案件无法调查。根据王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并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了损失的行为,该市国家安全局依照《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案件点评: 《国家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第二十七条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小区保安员王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亮明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工作意图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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