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家安全工作宣传展 国家安全工作问答 国家安全工作宣传手册 保密知识手册

网站开通,欢迎浏览并提出宝贵意见!!!

案例二 谢某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案
时间:2010-05-11 16:45:55

 

案情简介: 某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知情人谢某了解一起案件情况,并告知其所了解的属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然而,谢某却置若罔闻,不顾法律后果,事后打电话将国家安全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告诉了他的朋友,随后,谢某的这个朋友又串通其他知情人,进行了一系列的串供和销毁证据活动,致使国家安全机关未能及时地收集到证据,严重干扰了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工作。鉴于谢某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谢某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的案件,属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中的谢某,无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告诫,执意将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使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取证,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版权所有:河北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技术支持:计算机网络中心
电子邮件:
db@hebtu.edu.cn
电话:0311—8078980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