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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席世国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时间:2010-05-11 16:46:26
案情简介: 席世国,男,1972年入伍,1981年转业到某国家机关工作。X年X月,席世国结识了自称做汽车配件生意的境外间谍分子熊天军。某日,熊天军试探性地问席世国能否搞到一些中央和省政府的文件,席一口答应下来,在以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席多次利用省政府某些部门保密工作和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窃取了近百份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并提供给熊天军,席从中获得美元4300元、台币14万元、人民币6600元的情报酬金。随后,席世国又多次按照境外谍报机构的安排,窃取或偷拍了大量文件交给熊天军。X年X月,我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举报,经过缜密侦察,将席世国、熊天军一网捕获。人民法院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席世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熊天军有期徒刑15年。
案件点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它是以国家秘密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境外人员或无国籍人员。
国家秘密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利益。境外间谍机关和敌对势力为了达到他们对我国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向我要害部门进行渗透,以各种方式策反、勾引和收买我工作人员,企图在我内部安插他们的“线人”。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同程度上掌握或知悉国家秘密,如果思想意志不坚定,很容易“下水”,成为他们的使用工具,会给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案被告人席世国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法,窃取、出卖大量的国家秘密,最终落得可耻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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