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这一规定,一是把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所使用的“侦察证”法律化,即“侦察证”是国家的法定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使用或假冒、伪造。二是说明“侦察证”是《国家安全法》规定的相应证件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证件。其他还有如警官证、介绍信、证明信以及有关单位制发的出入证、通行证等各种有效证件。另外,在国家安全执行任务的车辆上,还配有国家安全部同意配制的“特别通行”标志。所以,希望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遇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出示侦察证或相应证件,需要您的配合时,请给予协助。 |